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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3-02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並將保管箱內財產申報遺產,以免違法受罰
 

 

 本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過世的親人在金融或信託機關有租借保管箱者,但不清楚保管箱內財產內容時,應如何申報保管箱的財產,才不會漏報遺產。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將保管箱內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如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指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進行點驗登記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另被繼承人保管箱內之物品,經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後,繼承人始可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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