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小港區)機關用地(機十二)為商業區、公園用地案」都市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6年3月9日零時起生效。
主旨: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小港區)機關用地(機十二)為商業區、公園用地案」都市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6年3月9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內政部106年2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60007865號函。
二、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小港區公所公告欄。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ban-web.kcg.gov.tw)→「都市計畫專區」→「都市計畫公告」→「公告發布實施」點選本計畫案名。
二、公告圖說:比例尺五千分之一都市計畫圖及都市計畫書乙份。
計畫書 (20170308115234-7.pdf)
計畫圖 (20170308115252-7.pdf)
公告文 (2017030811531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