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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4-24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訊息報您知
 

 

又快到5月繳稅(綜所稅及房屋稅)的季節了,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您,5月份除了納稅以外還有一個可以節稅省錢的訊息您不能不知,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非都市土地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只要在今(106)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符合規定稽徵機關即可據以課徵田賦,而目前田賦屬停徵狀態,相當於免繳稅喔!
該處進一步表示,原已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嗣後如因繼承、贈與(含夫妻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縱然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會自登記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必須向區公所重新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並符合規定,才能繼續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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