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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5-02
 
  房地合一105年上路,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新舊制不同
 

 

 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為了讓營利事業能快速及輕鬆地瞭解出售不動產新舊制課稅規定,本局特別整理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
一)交易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
(
二)交易房地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取得日、交易日之認定時點,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 
登記日」為準,判斷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舊制彙總表(如附表1)。

二、在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課徵所得稅,因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至於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三、營利事業依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時,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地者,應逐筆計算,如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取得3筆房地, 105年6月30日全數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如下表,若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50萬元,逐筆計算3筆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為1,550萬元、0元、-20萬元,合計1,530萬元(1,550萬元-0-20萬元)併入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如附表2)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制於105年正式上路,適用新制者,應填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C1頁),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亦應填報第C1頁。營業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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