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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5-05
 
  土地名義變更,仍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土地名義變更,仍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黃先生詢問,他把土地過戶給兒子,使用情形未變更,全家人也是住在該地,為何收到地價稅單其金額驟增?
  

該處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申報移轉過戶予他人,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欲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現黃君將土地過戶予兒子後,未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申請,故該稅單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名義變更,不論申報移轉過戶予兒子、配偶、父母或他人,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其他相關規定,方可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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