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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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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於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預定作為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體育場所、市場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其屬私人所有且尚未經政府依法徵收取得之土地。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合都市計畫實施,在使用上受到法令限制,因此適用千分之六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是作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如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作自用住宅用地或未作使用並予隔離者,請務必記得提出申請以減輕地價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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