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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5-25
 
  修正全國區域計畫 加強農地使用管制
 

 

修正全國區域計畫 加強農地使用管制

為確保國內糧食安全,維護農地資源,因應農業多元發展目標等需求,內政部營建署依行政院指示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增修訂農地使用指導事項,經行政院106年4月24日同意備案。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農地修正重點包括:

一、訂定農地需求總量,參考農委會104年度農地分類分級
成果予以修正,全國農地總量為79萬公頃;直轄市、縣(市)應維護面積則分別為0.6萬公頃至8.9萬公頃不等。

二、優良農地調整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供農業生產及其
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開發行為。

三、優良農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列為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透
過環境敏感地區查詢機制,確認農地總量維護情形。

四、修正農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產業發展需要變更特定農
業區應優先盤點既有產業用地閒置利用情形,並應選擇非屬優先保留之農地資源;農牧用地申請農舍,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並應兼顧區位合理性及其環境敏感特性。
五、 都市計畫農業區應依據農地分類分級成果,配合劃定、 調整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經農業主管機關確認具農業生產條件或仍屬供農業生產使用者,應限縮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業明定相關加強農地使用管制之規定,期透過各機關落實執行,以達成確保農業永續利用,避免不當開發利用之目的。

單位主管:林秉勳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940
發稿單位:綜合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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