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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5-26
 
  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惟該項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度已辦竣結婚登記者,始有其適用,如結算申報年度尚未辦竣結婚登記,則不得列報。
     
本局舉例,何君103年度列報該年度無婚姻關係之廖君為配偶,致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何君不服,主張與廖君於103年間訂婚而同居,因一時不察才將其填入配偶欄位,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何君與廖君104年間始於戶政機關辦竣結婚登記,渠等2人103年度於法律上尚未具有婚姻關係,卻於該年度列報無婚姻關係之廖君為配偶,致虛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核有過失,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進一步說明,我國民法婚姻制度,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係採儀式婚主義,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所得稅法有關夫妻合併申報及列報減除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規定,均係以戶政機關登記之結婚日期為認定標準。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列報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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