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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6-12
 
  直系親屬間移轉自用住宅用地仍須重新申請!
 

 

民眾電話詢問其購買母親原按自用住宅稅率土地,因符合直系親屬所有房屋辦竣戶籍,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為何還要提出申請深感疑感,於是打電話來詢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備條件為:
1.
申請期限: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
自用房屋並辦竣戶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
一處及面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
4.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所新取得房屋土地,如符合規定一定要重新提出申請,不論係繼承取得、親屬間之贈與或買賣等,必須重新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始能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前(即地價稅開徵40天)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期開始適用,請注意申請期限,並及早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確保租稅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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