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7-08-01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5年內再出售將追繳土地增值稅!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5年內再出售將追繳土地增值稅!

近日有民眾收到稅捐處追繳4年前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心�媞繫b,經向稅捐處洽詢,原來是違反重購退稅5年內不得再行出賣移轉的規定,而遭追繳所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呼籲,為確保納稅人的權益,市民朋友對於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務必符合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移轉、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以免遭追繳原退之稅款,造成荷包大縮水。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人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