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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10-11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近來發現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經營銷售全新、或二手商品、代購商品等,其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賺取價差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劉課長   
聯絡電話:06-637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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