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7-10-11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方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方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李先生來電詢問,兄長要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胞弟,應具備何項文件,是否免徵贈與稅?
     
本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都市發展局或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不能只憑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為免稅就認定為免課贈與稅,該證明書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雙方關係為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本局舉例說明,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直系血親可適用免稅規定。婆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姻親,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有關李先生詢問兄長贈與胞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雙方關係為旁系血親,亦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46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