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1月1日起發生的繼承案件適用財政部112年11月公告遺產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調高規定
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遺產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自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開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由於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日與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通常有時間上的落差,適逢新年度初始,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能會有誤用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情形,該局爰提醒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才可以適用調高後的各項金額,如果是繼承事實發生在112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3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的案件,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調整前後的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表列如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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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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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1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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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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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除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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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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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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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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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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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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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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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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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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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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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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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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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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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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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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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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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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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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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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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
入遺
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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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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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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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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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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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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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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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12月間死亡,遺有配偶、成年子女2人,甲君母親仍健在,繼承人在113年2月初向國稅局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應適用調整前之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甲君遺產稅可減除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子女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x2人)、父母扣除額12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至於甲君生前用來代步的汽車,因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不計入遺產。
該局提醒,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而不是申報日作為適用基準點,民眾若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顏伶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80
撰稿人: 楊家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