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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5-04-02
 
  贈與取得土地經併入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取得的土地,如果是贈與人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須併入被繼承人(即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嗣後受贈人於繼承後再次移轉該筆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稅務局舉例說明:老王在102年12月30日贈與土地1筆給兒子小王,該筆土地102年12月的前次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而老王在103年4月5日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筆土地須以103年公告土地現值為20,000元,併入老王的遺產總額內課徵遺產稅,嗣後小王在103年8月10日出售該筆土地,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即103年4月每平方公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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