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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5-04-16
 
  勿因小失大,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經查獲將處以重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一經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處呼籲,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原則的稅目,切勿投機取巧,因小失大。日前查獲有業者因不諳法令將已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應稅憑證上,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如果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則可避免黏貼及銷花不正確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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