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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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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月13日土地交易及土地品質預防管理宣導說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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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於89年2月3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公布後,基於污染土地之預防,於94年1月1日公告土污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事業及檢測污染物項目,各指定公告事業於土地移轉時、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 為避免土地買賣糾紛,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規定,轄內公告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予受讓人,並報請環保局備查。另同法第9條第1項亦規定,事業於設立、變更經營者、變更產業類別、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及歇業等以上情形之ㄧ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環保局審查。為加強宣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列管事業土地買賣與管理注意事項以及土地關係人如何善盡地主管理責任,以避免土地遭受污染特辦理宣導說明會。 本宣導會將於今(104)年7月13日下午1時30分於ICCK國際會議中心603會議室(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號6樓)舉辦,課程內容及報名資訊詳見附件1,敬邀於今(104)年7月8日前以傳真(07-7351528)方式報名,傳真後請以電話07-7351618確認,額滿為止。
附加檔案:土地交易法規宣導說明會報名資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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