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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5-11-26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1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年度所屬結算申報期間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12日至10412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11日以後繼承取得。


  惟上述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課稅所得在4百萬以下免稅者,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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