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已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上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採特殊會計年度其所得期間迄日落於105年,或欲辦理105年度決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有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4條之5及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或股權交易,請留意將該等交易所得辦理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上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8頁之「105年1月1日起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及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將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其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而委託代理人代為申報者,不適用上揭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需另填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35Q),該申報書係分開印製,另採單行本。
該局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自105年1月1日起,當年度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之房屋、土地暨股權所得之應納稅額,雖分開計算(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8頁),但應填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1欄,併同當年度應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一起繳納。【#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