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6-10-26
 
  繼承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請記得向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及自住用之住家用房屋之申請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因繼承而取得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名義應如何變更?如符合自住使用規定是否需重新申請?該局指出,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皆需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完成遺產申報後即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如建物屬未辦理保存登記,需檢送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無出租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加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在此提醒民眾,如已符合自住規定,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