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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2-14
 
  大廈管理員代收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有送達效力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A君欠繳使用牌照稅,因滯納期滿仍未繳納,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嗣後以該局遞送的繳款書,由其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而非本人簽收為由,主張送達不合法,要求免徵滯納金並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送郵件人員。因大廈管理員是受雇為社區全體住戶接受郵件者,故自大廈管理員收受繳款書之日起,即對納稅義務人發生送達效力,至於該大廈管理員以何種方式將繳款書交給納稅義務人,屬其內部作為,對於送達效力,不生影響。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應多注意稅捐稽徵機關所寄送的稅捐文書,勿以非本人親自簽收而不予理會,以免發生延誤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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