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謄本資訊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資法之規定辦理
原第二類謄本揭示登記名義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自104年2月2日起修正第二類謄本,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所有權人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在新制實施前已合法下載之二類謄本資訊,因含權利人個資資料,有關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以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