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304519071號
全文內容:
訂定「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部 長 張盛和
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零二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一、 律師:百分之三十。
二、 會計師:百分之三十。
三、 建築師:百分之三十五。
四、 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百分之三十一。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為百分之七十二。
五、 地政士: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