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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4-12-05
 
  經濟部令: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7條條文
 

 

發文單位: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103124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10304605810

 

全文內容:

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

附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

部  長 杜紫軍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使用土地屬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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