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103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10304605810號
全文內容:
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
附修正「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
部 長 杜紫軍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使用土地屬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