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31303899號
全文內容:
訂定「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
部 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