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六條但書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3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應按下列收費種類繳納規費: 一、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免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需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 四、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取得開發許可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第4條 因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 規費。
第5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還。 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形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後,向 本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