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41308846號
全文內容:
主 旨: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為「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
部 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