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令
發文日期: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墾環字第1040008883號
全文內容:
訂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原則」
處 長 劉培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