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415號
全文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關調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後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其調查對象應以區段徵收前已有耕作事實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
部 長 李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