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總
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林聖緯/李佩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781/5223
(五)傳真:03-3322963
(六)電子郵件:10010996@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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