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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
因房屋評定現值係屬納稅義務人的納稅資料,稅捐單位有絕對保密責任,如欲查詢,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建請稅捐單位不必默守成規提出修法,比照土地公告現值供查詢 |
a0278(IP:118.171.233.249) |
發表時間: 2008-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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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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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評定現值係屬納稅義務人的納稅資料,稅捐單位有絕對保密責任,如欲查詢,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由本人、授權代理人、辯護人或其繼承人等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方可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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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3 |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時常有些民眾來電稱,為了購買房屋,須要正確的房屋評定現值,以便填寫申報書申報契稅之用,其理由相當合理,為何遭承辦人員拒絕,頗感不解。經稅捐處解釋,依照稅捐徵稽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依上開規定,房屋評定現值係屬民眾納稅資料,稅捐機關仍應負絕對保守秘密的責任,不得開放予民眾電話中查詢,並非承辦人員故意刁難,請民眾諒解。民眾若需查詢房屋評定現值,應由納稅義務人本人、授權代理人、辯護人或其繼承人等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由納稅人本人親自辦理,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提出申請,若委託他人代辦,除攜帶代理人及本人雙方的身分證及印章外,尚須檢附由本人授權的委託書,雖然較為不便,但可保障納稅人自身權益,以免納稅資料外洩。 | 稅捐處之上述回應,敝人感覺係默守成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作為,雖係依法行事,但房屋既知其坐落及所有權人,論土地公告現值及前次移轉現值都可由土地登記簿供任何人查詢,不知其房屋評定現值有何秘密可言,故建請公會提出修法建議,比照土地公告現值可供查詢,俾茲便民 |
公會會員 |
發表時間: 2006-06-24
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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