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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請問法制委員會主委及其成員『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確認書』其功能何在?
徐平一(IP:36.236.62.245)
發表時間: 2012-08-24

(理監事會)
時間:101726(星期四)下午1530

地點:高雄市晶頂101餐廳(高雄市憲政路101號)


.臨時動議

(二)案由:為會員權益與保障措施,不動產成交實際資訊登錄案,研擬提供確認書,供本會會員為執業依據,及釐清責任歸屬,避免不必要紛爭。

說明:

1.請法制委員會迅速召開委員會,就不動產成交實際資訊登錄案,研擬提供確認書草案。

2.確認書草案完成,鑒請理事長即召開常務理(監)事會議,由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報確認書內容、理由,業經決議確定,寄全體會員供參運用。

決議:照案通過

※請問

1、經由法制委員會暨「主委及其各委員」所擬制,並由本會提供之『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確認書』其功能何在?

2、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該條文明白指出,地政士即為「申報義務人(第51條之1亦載明同為處罰義務人)」,請問法制委員會暨「主委及其各委員」你們所擬制之「確認書」究竟要確認什麼?

3、依法制委員會暨「主委及其各委員」所擬制之「確認書」觀之,是否代表「公法上義務」得藉由該「確認書」之簽定,而將「責任」推給買受人與出賣人,而申請登記之同業即可免除行政上之處罰,因該「確認書」之最後載有上述應申報登錄事項,實經買賣雙方確認無誤並簽章自負法律責任。」

4、本會法制委員會之全體成員其法律素養僅會用於制訂該無用之「確認書」嗎?
公會會員
發表時間: 2006-06-24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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