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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
實價登錄?覆議勿偏離主題! |
(IP:36.238.55.15) |
發表時間: 2014-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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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價登錄」窺其立法意旨,目的在於交易價格之真實性。應不容任何登錄義務人,即權利人(買受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或其他關係人,就交易價格上下其手,於行為後,仍有補正之機會。惟對於價格以外之其他登錄事項,因登載錯誤(例如同音異字、路段之不完整、門牌號誤登等。因該案件申請登記時,地政機關已就登記事項加以審查無誤後為登記),基於相關資料之完整性,應通知登錄義務人給予補正之機會,而非以是否具備專業資格為考量,於行政罰上為差別待遇。再就實價登錄需藉助「專業背景」為幌子,嚴厲規範及處罰形同代罪羔羊的地政士(並非交易當事人,而是行政機關透過立法方式直接綁架的準被害人)。
二、另就「事前或事後」故意提高真實價格行為之當事人或參與者,立法機關亦應加以明確規範。不應單純處以行政罰鍰(現僅處罰登錄義務人)了事,而應以更嚴厲之刑事罰對參與者加以制裁,使處罰事項及價格真實性,具體符合實價登錄制度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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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會員 |
發表時間: 2006-06-24
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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